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云,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个体。
被执行人:程振军,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个体。
被执行人:康琴,女,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系程振军妻子,杭锦旗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职工。本院在执行刘建云与程振军、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康琴的工资,并将被执行人程振军名下的4辆小货车以以物抵债的形式偿还部分债务,现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人只要求现金偿还欠款,暂不对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进行处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被执行人逾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乌尼尔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晨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