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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728号之一

苏立强、胡杰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立强,胡杰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立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执行人:胡杰宾,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湖里区。本院在执行苏立强与胡杰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胡杰宾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苏立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