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刑初959号自诉人金叶惠,女,回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曹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人李利真,女,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自诉人金叶惠以被告人李利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金叶惠与被告人李利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双方约定协议上的执行款项,自诉人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金叶惠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金叶惠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晏玉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