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82-2号申请人郑州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222号院1号19号。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文汇路2号。本院在审理郑州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祥民初字第153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申请人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5万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淑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仝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