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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3430号

郭敬宾与重庆秒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敬宾,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430号

申请执行人:郭敬宾,男。

被执行人: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昭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敬宾与被执行人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金融机构及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均知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56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粟伯春

代理

审判员  钱 昊

代理

审判员  秦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