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5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华信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涛,该公司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娥,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国华
审判员 徐世民
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