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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2113号

彭福坪、彭福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福坪,彭福影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113号

申请执行人:彭福坪,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彭福影,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彭福坪与彭福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的(2010)贺八民一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福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福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福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彭福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无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福影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宇

审判员 梁国栋

审判员 周成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照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