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2执79号申请执行人何晓明,曾用名何晓铭,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原住四川省广安市,现住榕江县。被执行人榕江县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榕江县古州镇滨江花园一号。组织机构代码77059225X。法定代表人朱一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何晓明申请执行榕江县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与另三案共同对被执行人榕江县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古州镇滨江花园D区2、3、4号商业用房的测绘建筑面积为3892.25㎡(其中2号为957.33㎡、3号为1728.55㎡、4号为1206.37㎡)进行了查封,并作了评估,评估价是每平米7006元,总价是27269104元。经委托淘宝网进行拍卖,第一次降价20%,流拍。第二次降价是20%,仍流拍。后又经过变卖,也流拍。现在的价格是17452227元,无法变现。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给何晓明3118038.9元。经过协商,被执行人自愿将查封的3892.25㎡中的717.2㎡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榕江县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古州镇滨江花园D区2、3、4号商业用房的测绘建筑面积为3892.25平方米中的717.21平方米从2017年11月1日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何晓明。
二、申请执行人何晓明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元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鸿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