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执3352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陈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陈凤,高黄燕,福清市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清昌大道胜田广场,组织机构代码:85491193-2。被执行人陈凤,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高黄燕,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福清市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海口村,组织机构代码:66035526-1。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凤、高黄燕、福清市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凤、高黄燕应当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借款302182.29元及利息、罚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清市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凤、高黄燕、福清市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凤名下有购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经依法预查封;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凤、高黄燕、福清市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陈凤、高黄燕、福清市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将陈凤、高黄燕、福清市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凤、高黄燕、福清市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凤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法预查封,但尚未能处置。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6413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小琴

审 判 员  郑学品

代理

审判员  陈 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丽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