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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770号之一

雷东辉、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东辉,邱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雷东辉,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炉、林珍粦,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邱辉,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湖里区。本院在执行雷东辉与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邱辉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雷东辉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201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