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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冬与被告熊春桂、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熊春桂,王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90号原告:李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熊春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喆政,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小兰。原告李冬与被告熊春桂、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原告李冬仅于2017年10月16日交纳了20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2017年10月29日前将110000元交纳至本院。原告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冬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审 判 长  贺 玫审 判 员  吴志华人民陪审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思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