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1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谢会兰,女,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李家永,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谢会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李家永返还借款62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0元,公告费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62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0元,公告费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64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