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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83号

孙伯吉与赵庆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伯吉,赵庆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孙伯吉,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赵庆洁,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孙伯吉与被执行人赵庆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953号调解书,调解书内容:

一、被告赵庆洁给付原告孙伯吉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于2016年2月起至2016年11月止每月给付原告孙伯吉人民币8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孙伯吉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孙伯吉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欠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学智

审 判 员  张亚民

审 判 员  韩晓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孙艺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