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936号
原告:王彬,××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李学武,黑龙江省云山农场第六管理区第三作业站种植户。
原告王彬与被告李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王彬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彬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彬负担。
审判员 何建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