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8民初936号

王彬与李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彬,李学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936号

原告:王彬,××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李学武,黑龙江省云山农场第六管理区第三作业站种植户。

原告王彬与被告李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王彬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彬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彬负担。

审判员  何建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