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更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丽英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431号罪犯王丽英,女,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4)牡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丽英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丽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800元。被告人王丽英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作出(2004)黑高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王丽英盗窃罪和民事赔偿的判罚,改判被告人王丽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9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2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1月1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5月29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王丽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丽英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丽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六次,结余积分157.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丽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丽英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丽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王立刚审判员 李文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