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农商银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迎宾大道南侧园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芳存,系该行风险管理部职工。被执行人康东飞被执行人钱凤梅被执行人康峰被执行人刘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东飞、钱凤梅、康峰、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陕0827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庆丰
审 判 员 辛向红
人民陪审员 艾亚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江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