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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739号

聂建虎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建虎,陈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聂建虎,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工程路饲料公司家属院。

被执行人:陈勇,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猪场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聂建虎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陈勇存款1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