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聂建虎,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工程路饲料公司家属院。
被执行人:陈勇,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猪场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聂建虎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陈勇存款1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