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程亚妮,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草滩村上庄队*号。被执行人黄伟,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草滩村上庄队**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亚妮与被执行人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伟归还借原告程亚妮款1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标准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止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黄伟负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黄伟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移送至公安机关协助实施拘留。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程亚妮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2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