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915号
原告:马某,性别:××,××族。
被告:武某,性别:××,××族。
原告马某与被告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以与被告武某就讼争纠纷已自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忠和
人民陪审员 刘虹霞
人民陪审员 温树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郭健慧
书 记 员 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