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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1915号

马某与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马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915号

原告:马某,性别:××,××族。

被告:武某,性别:××,××族。

原告马某与被告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以与被告武某就讼争纠纷已自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忠和

人民陪审员  刘虹霞

人民陪审员  温树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郭健慧

书 记 员  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