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2171号
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73848738B,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99号华润国际社区10号楼一楼。
负责人:迟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静,员工。
被告:朱涛,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
被告:步婷婷,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
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朱涛、步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