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217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14042619740411XXXX,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本院在执行胡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中,黎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晋0426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胡某某在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申宪红
人民陪审员 王光韬
人民陪审员 李利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一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