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2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宏鹏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汇贤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藏红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业宝,常州宏鹏纸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渡江南路98号-2。法定代表人邵笑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笑冬,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生,住扬州市广陵区。关于常州宏鹏纸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邵笑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邵笑冬同意返还常州宏鹏纸品有限公司定作价款人民币81910.23元,承担利息27030元(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7年4月2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款项于2017年4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常州宏鹏纸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4元(已减半),由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邵笑冬负担。根据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邵笑冬无银行存款、无住房、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意见,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482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莘 祥
审 判 员 王先彪
代理
审判员 何 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执 行 员 史俊霞
书 记 员 徐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