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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402号

赵传英与重庆市卓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传英,重庆市卓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402号

申请执行人:赵传英,女,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卓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泽云,经理。申请执行人赵传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卓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卓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88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经本院执行,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188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83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