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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987号之二

王立国、李同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国,李同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9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立国,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

被执行人:李同富,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立国与被执行人李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经查,被执行人李同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同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霍邱县周集支行的银行存款11000元(卡号为62×××03)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友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匡大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