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569号被执行人李某2,男,1964年07月28日出生,云南省大姚县人,彝族,初中文化。现住大姚县。关于被执行人李某2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云2326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2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2向本院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326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李某2罚金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栾育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