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明。被执行人王恩兵。本院在执行张志明与王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8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吕 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朝凯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地点: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吕妍案件承办人:任云飞
书记员:范朝凯评议张志明申请执行王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冯曰虎:汇报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及简要案情,本院据以执行的(2017)晋118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在本案是否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吕妍:我同意,但应当强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冯曰虎:同意。合议庭评议意见:拟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