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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执608号

张志明与王恩兵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明,王恩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明。被执行人王恩兵。本院在执行张志明与王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8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吕 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朝凯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地点: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吕妍案件承办人:任云飞

书记员:范朝凯评议张志明申请执行王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冯曰虎:汇报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及简要案情,本院据以执行的(2017)晋118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在本案是否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吕妍:我同意,但应当强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冯曰虎:同意。合议庭评议意见:拟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