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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87-2号

常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87-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常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在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的工资收入4038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该款项到账户后,380元用于缴纳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费,8000元付于被执行人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剩余的3200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常某。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杜林军

审判员  李东明

审判员  何建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