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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404号

陈国忠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忠,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404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忠,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工业路3号4006。法定代表人谢辉,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陈国忠与被执行人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4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国忠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国忠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4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咏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