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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5121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银辉、孟令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武银辉,孟令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5121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银辉,男,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居厢乡。

被告:孟令利,女,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王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银辉、孟令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奚正荣

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汤峻崎

书 记 员  胡紫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