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1292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艳珍,女,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反诉原告):刘运海,男,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一矿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反诉原告):刘福维,男,汉族,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创业集团景田实业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多业,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马艳珍与刘运海、刘福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刘运海、刘福维提出反诉。马艳珍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刘运海、刘福维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艳珍、刘运海、刘福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马艳珍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运海、刘福维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艳珍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为59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运海、刘福维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平
人民陪审员 王 君
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