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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通江路支行与被告杨秀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通江路支行,杨秀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18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通江路支行。负责人:李艳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红,该行信用卡管理员。被告:杨秀茹,女,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通江路支行(以下简称通江路支行)与被告杨秀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江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秀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江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的最后一个还款日开始至判决之日所拖欠的本金3844.7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送达费等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信用卡金卡,2012年11月9日激活使用,授信额度为2万元。按照信用卡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10月26日前还清欠款,经过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844.7元。被告杨秀茹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一张,2012年11月9日被告激活使用该信用卡,授信额度为2万元。截止至2016年10月26日,被告使用信用卡后拖欠金额3,844.7元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秀茹向原告通江路支行申请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的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被告杨秀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秀茹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通江路支行欠款3,84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计25元,由被告杨秀茹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员  孙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