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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528号

张灵通与周义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灵通,周义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528号申请执行人张灵通,女,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周义德,男,195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72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正在就案件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兴彬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