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82执1015号本院在执行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吾辉电子商务商行(2016)浙0782民初11954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经查,义乌市吾辉电子商务商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义乌市吾辉电子商务商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