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021-1号移送部门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野某某。本院在执行野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8000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野某某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野某某仍有30000元罚金未履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野某某“并处罚金8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连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