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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652号之一

刘兆玲、吴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兆玲,吴玉成,吴爱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兆玲,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吴玉成,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吴爱芹,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本院在执行刘兆玲与吴玉成、吴爱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吴玉成、吴爱芹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刘兆玲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