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3215号罪犯闫海英,女,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大专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萨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海英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赃款人民币210000元予以收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9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闫海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闫海英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海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六次,结余积分20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证明材料、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闫海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闫海英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海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鹏
审判员 刘淑贤
审判员 徐 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