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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戈学徐与江苏柴润仓储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粮油工贸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戈学徐,江苏柴润仓储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粮油工贸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3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戈学徐,男,1955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柴润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下车乡胡圩村(204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马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井千,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民,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粮油工贸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军,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戈学徐因与上诉人江苏柴润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柴润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粮油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戈学徐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戈学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戈学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文博审判员  刘 扬审判员  任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 凡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