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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681号之三

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黄文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黄文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6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住所地:柳江县新兴工业园兴福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冬寒,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艳兰,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文福,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与被执行人黄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681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支付货款309883元及违约金(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3月8日违约金以349883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2016年3月8日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违约金以309883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2)向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803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6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文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为此,2017年8月2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文福所有的风神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A×××××)、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A×××××)、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A×××××)。

本院查明,2017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与被执行人黄文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被执行人黄文福于三个月内支付给申请人全部案款;2、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6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