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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320号

马敏与黄涛给付房屋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敏,黄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马敏,女性,汉族,1986年09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涛,男性,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申请人马敏依据已生效的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涛给付其房屋折价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涛外出下落不明,亦无偿付能力。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马敏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权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执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冯继忠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