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马敏,女性,汉族,1986年09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涛,男性,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申请人马敏依据已生效的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涛给付其房屋折价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涛外出下落不明,亦无偿付能力。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马敏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权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执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冯继忠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