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姬振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姬振生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5775号原告:李明华,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姬振生,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明华与被告姬振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姬振生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明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华撤回对姬振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华负担。审判员 蒋 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九日书记员 王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