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9104号

孙玉永与刘利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玉永,刘利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104号

原告:孙玉永,男,汉族,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清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利岗,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

主要

负责人:武长奎,职务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永与被告刘利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永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燕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 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