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510号罪犯张文华,女,汉族,1963年1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8日作出(2003)高刑复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3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8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2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5月2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文华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8日裁定予以核准。此后,经过五次减刑,其刑满日期至2020年4月9日。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经过五次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已少于十五年,其已不具备减刑条件。故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文华减刑的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冯国富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