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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870号

孔春胜与孔晓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春胜,孔晓东

裁判文书全文

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孔春胜,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靖县。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孔晓东,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永靖县。证件号码:×××。本院在执行孔春胜与孔晓东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