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孔春胜,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靖县。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孔晓东,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永靖县。证件号码:×××。本院在执行孔春胜与孔晓东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