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4859号原告张有文,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荔雅琦,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平,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张万正,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
原告张有文与被告郭小平、张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5日,被告郭小平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被告郭小平出具了借条,被告张万正分别在《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书面提供的保证书担保人之后签名捺印,约定月利率4%,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郭小平150000元。2014年7月21日被告郭小平又以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被告郭小平出具了借条,被告张万正分别在《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书面提供的保证书担保人之后签名捺印,约定月利率4%,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郭小平转账给付150000元。2014年12月20日归还80000元,2014年12月22日归还44000元,2015年9月12日归还25000元,2015年10月14日归还50000元,2016年农历腊月26归还10000元,2016年2月3日归还24000元,2016年8月11日归还5000元,2017年4月7日归还50000元,共计288000元,其中包括100000元本金。我现在要求法庭自2014年12月22日开始以本金200000元计算利息。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小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200000元,支付及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至日的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钱计算);依法判令被告张万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2014年7月15日由被告郭小平书写的借条一张、张万正在担保人处签字,由郭小平、张万正签字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2014年7月21日由被告郭小平书写的借条一张、张万正在担保人处签字,由郭小平、张万正签字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2014年7月21日甘肃农村信用联社的150000元的转账回单一份。被告郭小平、张万正未答辩。被告郭小平、张万正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被告郭小平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被告郭小平出具了借条,被告张万正分别在《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书面提供的保证书担保人之后签名捺印,约定���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二年,保证范围依法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它应付费用,约定月利率4%,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郭小平150000元。2014年7月21日被告郭小平又以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被告郭小平出具了借条,被告张万正分别在《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书面提供的保证书担保人之后签名捺印,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二年,保证范围依法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它应付费用,约定月利率4%,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郭小平转账给付150000元。2014年12月20日被告郭小平支付80000元,2014年12月22日被告郭小平支付44000元,2015年9月12日被告郭小平支付25000元,2015年10月14日被告郭小平支付50000元,2016年2月3日被告郭小平支付24000元,2016年8月11日被告郭小平支付5000元,2017年1月23被告郭小平支付10000元,2017年4月7日被告郭小平支付50000元,共计被告郭小平支付原告288000元,其中原告认可归还100000元借款,下剩借款2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被告张万正书写提供保证的材料、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万正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二被告虽未到庭,根据原告的陈述、借条、《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被告张万正书写提供保证的材料、银行转账回单,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证明,证据充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利息对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不予支持,予以返还;未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故被告张万正支付的利息经分段按照年利率36计算,超出部分抵顶借款后,至2017年2月5日止,被告支付利息166884.43元,归还借款121115.57元,下剩借款178884.43元。被告张万正在《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上担保人后面签字捺印,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依法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它应付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郭小平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郭小平归还原告张有文借款178884.43元,以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万正承担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郭小平、张万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延年
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
人民陪审员 郭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