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勤,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范强,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杨明勤申请执行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2435号民事调解书,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该案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463元),并向被执行人范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2017年5月25日、2017年6月10日、2017年9月21日三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范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强有财产;3、2017年6月1日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范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强有房产;4、2017年6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范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10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04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