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59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楼、5楼、9楼。
负责人:范丹彦,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德富,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正飞,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德富、二审被上诉人黄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0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张德富的伤情系由两次事故共同造成,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只应承担50%责任,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不合理,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2.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并支持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只承担本次事故50%的赔偿责任;3.请求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黄正飞驾车遇张德富驾驶摩托车在其前方失控倒地后,黄正飞所驾汽车右前部与张德富所驾车尾部发生碰撞,致张德富受伤系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成公新交证字(2015)第003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二次事故中黄正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证据清楚,充分。生效判决确认应按照第二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即黄正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提出张德富的伤情是由两次事故共同造成,其只应当承担本案50%的赔偿责任的再审理由,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的申请理由及其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文京
审判员 何 杉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XX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