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假 释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625号罪犯李平忠,1988年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潮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平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9203.4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6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判决。刑期自2007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于2009年8月7日交付执行。2011年9月22日由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29日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6年3月18日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平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回归社会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假释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平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三监区150名罪犯第32名。长顺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罪犯李平忠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平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平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平
审判员 刘新建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子仪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