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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965号

杜松军与申长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松军,申长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杜松军,男,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申长生,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松军与被执行人申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146元,已付申请执行人916元,剩余款项23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