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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李伟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英,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白集镇韦庄行政村郭庙村***号,证件号码412727198010254585。被执行人李伟,地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字门。刘英与李伟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6日作出的(2017)湘0602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余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