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正锋、潘小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谢正锋,潘小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5172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辉,该公司员工。被告:谢正锋,男,汉族,住贵州省望谟县。被告:潘小香,女,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正锋、潘小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奚正荣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汤峻崎书 记 员 胡紫薇